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503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乔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宏芹,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桐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乔派电梯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901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06540.00元未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503执901号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陈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