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鹏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集团利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执155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南路10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集团利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蓟州区津围公路***村路段(礼明庄镇商务楼宇104室)。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集团利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集团利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鹏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696.3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 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集团利亚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