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延边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3民初3732号
原告:延边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利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成,住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立国,经理。
案由:保险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延边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延边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立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 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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