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罗尔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罗尔科技有限公司、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罗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水蛇涌社区北亚市场永利达科技园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879069728。

法定代表人:刘文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72824042R。

法定代表人:单钦领,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东罗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罗尔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0)皖13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罗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北矿业金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并长期履行,本案可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02执95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执行助理 夏 玉

书记员  叶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