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恢66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许民三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基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银行存款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