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许昌恒基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管理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建设******
审判员*********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