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许昌恒基建筑有限公司、河南茂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园初第41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康**,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恒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茂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法定代表人:闫成喜。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许昌恒基建筑有限公司、河南茂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59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