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晋0724行审70号
申请人:昔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男,现任昔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玉洁,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昔阳县**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怀宇,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昔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昔国土资罚字(201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我院发现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告知书,也未提供被申请人意见材料,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此外,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拆除的标的物的四至情况不明、对申请执行的恢复原状的标的物即土地的原状图纸、照片以及恢复原状的标准如何确定等不明,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昔国土资罚字(2018)41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保全
审判员 翟晓燕
审判员 王 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