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晓宇农牧有限公司

昔阳县自然资源局与昔阳县**农牧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晋0724行审44号
申请人:昔阳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男,现任昔阳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玉洁,男,系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昔阳县**农牧有限公司。
地址:昔阳县皋落镇西沟村。
法定代表人:赵怀宇,男,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昔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的昔国土资罚字(201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行政非诉一案。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5月30日召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意见。经审查发现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本次申请执行所提交的材料中,其对昔阳县**农牧有限公司送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一栏注明的送达日期,与本院在审查原昔阳县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昔阳县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昔国土资罚字(201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一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其对昔阳县**农牧有限公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上受送达人一栏注明的送达日期,明显笔迹不一样,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申请人昔阳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执行申请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昔国土资罚字(2018)41号行政处罚关于罚款的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新华
审判员  翟晓燕
审判员  周雪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彦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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