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民初1208号
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成都嘉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牧电路7号。
法定代表人:温钰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嘉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金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军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新玲
书记员何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