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231号
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691790864N。
法定代表人: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娇,彭常群。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港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33835IU。
法定代表人:陈刚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颜志铭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已与***佳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计1317.5元,由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岩松
审 判 员 苏碧恋
人民陪审员 郭少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