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3民初231号

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691790864N。

法定代表人:李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淑娇,彭常群。福建君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港北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33835IU。

法定代表人:陈刚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佳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颜志铭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已与***佳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5元,减半收取计1317.5元,由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岩松

审 判 员  苏碧恋

人民陪审员  郭少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蔡浦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