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民初2199号
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691790864N。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该公司销售助理。
被告:云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A区A2幢12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77288619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本院在审理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慧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鲁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