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02民初2200号
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福广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鸿海水井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裴村15组南门里街*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鸿海水井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军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新玲
书 记 员 何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