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0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南大广福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万业洪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常洲街111号伯朗郡C-3-3-2。
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特威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万业洪兴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约谈申请执行人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01617号民���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智
审判员 孙建新
审判员 熊远福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程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