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一鸣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1163号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16 号院15号楼2**405-3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一鸣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华润国际花园10幢3009。
法定代表人:陈瞒。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鸣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体娱(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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