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飞扬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7433号
申请人:***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
法定代表人:罗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湖北皋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红莲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内iv>
法定代表人:陈必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凯乐桂园********iv>
法定代表人:陈必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51685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李双玲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南路陈家湾南苑花园2栋1单元2层02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1685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万众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武汉万众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将担保人李双玲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卓刀泉南路陈家湾南苑花园2栋1单元2层0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庆九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