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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执4298号
申请执行人:***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罗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雯,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雄心,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邓鹰,总经理。
原告***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沪0118民初1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41,445.78元,此款分两期支付: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172,202.33元,同年5月15日前支付余款169,243.45元;二、若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款项未按约履行,则原告***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次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要求被告偿付未付款项自立案之日即2019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53%计算;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6,421.60元,减半收取计3,210.80元,由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届期,被告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扬盛世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上海辉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8日前按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至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双联路XXX号XXX层XXX区XXX室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月华
审判员  徐媛媛
审判员  沈庆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费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