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宏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838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7年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代理人:彭家平,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罗锦辉,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中山市宏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山市东区奕翠园紫马岭28号18座10楼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罗锦辉、中山市宏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美均
审判员*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