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心加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安心加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文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0408号
申请人:广东省安心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国际会所L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2ND48XW。
法定代表人:余天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盟,广东希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兰,广东希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文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人民政府机关印刷厂二楼南向2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599438577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广东省安心加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文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省安心加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文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1621.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省安心加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文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1621.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或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4678.11元,由申请人广东省安心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