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75376号
原告: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91号 4层406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 10月 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旷工导致的考勤扣减908.01元;2.判决被告赔偿其利用职务之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 000 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离职时原告未将被告旷工应扣减的908.01元扣除。被告2015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在原告工作,岗位为销售部贸易专员。被告利用职务之便以原告的名义告诉客户,原告已不再代理销售Vaisala气象自观设备,并将这一业务推荐给一家私人企业,即***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被告在这家企业工作),将以往原告客户引导至***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购买Vaisala气象自观设备。这一营私舞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向被告出具的《以往劳动关系结清确认函》中明确双方不存在争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双方均认可2015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离职时原告未将被告旷工应扣减的908.01元扣除;主张被告利用职务之便以原告的名义告诉客户,原告已不再代理销售Vaisala气象自观设备,并将这一业务推荐给一家私人企业,即***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目前被告在这家企业工作),将以往原告客户引导至***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购买Vaisala气象自观设备,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估算为1 000 000元。被告不认可原告上述主张,主张双方已无任何争议,并提交了《以往劳动关系结清确认函》以证明其主张,该证据显示“甲方: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2015年6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甲方已与乙方结清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无任何遗留事项与纠纷:1、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津贴、***等;2、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企业年金等;3、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全部费用报销等;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各类考勤、假期等。”落款甲方处盖有原告公章,乙方有被告签名,日期为2021年2月3日。原告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被告曾就本案诉争事项申请劳动仲裁,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人仲不字(2020)第249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认可《以往劳动关系结清确认函》的真实性,该证据载明双方“无任何遗留事项与纠纷”,故本院采信被告关于双方已无任何争议的主张。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耿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