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6634号
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2272信箱。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