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16634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甲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十里河2272信箱。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审理的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依法予以准许。现保全期限即将届满,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北京市市政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民航电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9270793.49元继续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