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重庆佳缘建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东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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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823执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重庆市大足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
组织机构代码55270056-6。
负责人:唐元孝,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海南省东方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贵州省盘县。
被执行人:云南东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诚国际研发中心,现地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闫永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东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云28协助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原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勐腊县法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事项为:1、履行支付标的3061846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及2017年11月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的债务利息);3、申请执行费33018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云南东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相关车辆、林权、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地址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本案相关的执行文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景洪西南橡胶有限公司建设轮胎厂被景洪市政府征用有补偿款,即向景洪市重点工程征地中心发出协助查询函核实,回函中告知本院,因联系不上西南轮胎厂负责人及其公司职员具体的补偿协议未签订。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再次向申请执行人核实是否有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告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云南东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东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员,并对(公司)法人限制高消费、将其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将本案现阶段的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陶琪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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