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

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2801执4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路**号。
组织机构代码:55270056-6。
负责人:唐孝元,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楠,云南护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版纳乐园**幢**号
注册号:532800100013927。
法定代表人:张云元。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佳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354957元、执行费522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西双版纳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执4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琛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祖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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