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789号
原告:济南中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奥盛大厦3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原告济南中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济南中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中维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