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盈钢结构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盈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无锡美斯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2021)粤0115执13935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5执13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盈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鱼窝头小乌工业村自编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65960404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无锡美斯迪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会岸路88-505-1194(无锡光电新材料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39197340A。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中盈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无锡美斯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对(2016)苏021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无锡美斯迪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金1,248,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2016)苏021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无锡美斯迪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金832,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530元及本案执行费由***、***、无锡美斯迪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因***、***、无锡美斯迪不锈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市中盈钢结构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无锡美斯迪不锈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98.02元,收取执行费50元,剩余执行款6848.02元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村[产权号:鲁(2021)聊城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因上述房产为外省宅基地房,且房产坐落地址不明确,不能执行处置。除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无锡美斯迪不锈钢有限公司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无锡美斯迪不锈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21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