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上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3948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反诉原告):焦作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反诉原告)焦作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根据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豫0802民初394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18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理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豫08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2021年12月13日,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照判决内容将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对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1878元的冻结措施,或者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