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洹上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民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原告):焦作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路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洹上村园林公司)、焦作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管家物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1)豫08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1)豫0802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事实后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或将本案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发回重审;2、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焦作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6日,洹上村园林公司向金管家物业公司出具***,承诺将其承建的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家属区(西院)“三供一业”物业维修未施工项目的费用在工程决算审计后,将相关费用转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洹上村园林公司在工程决算审计后未将相应施工工程款转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2021年3月19日,(2021)豫08民终451号判决书第12页,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实质性化解纠纷,可由上诉人将属于洹上村园林公司的357400.64元工程款直接向金管家物业公司支付。但是,一审判决并未对申请人与洹上村园林公司、金管家物业公司之间,究竟谁是债务人、谁是债权人、谁是收款人,债务人与收款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认定。洹上村园林公司开始施工后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部分工程委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完成,并向金管家物业公司出具了***,承诺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由此确定金管家物业公司取得的款项为工程款,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工程款收款人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的金额为收款金额×0.09。因为***是洹上村园林公司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面向金管家物业公司出具的,并没有上诉人**及任何人员签字,可以确定上诉人与金管家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工程合同关系。通常情况下,金管家物业公司应得的款项应当是由上诉人支付给洹上村园林公司(洹上村园林公司应当向上诉人开具税率为9个点的工程款发票)后,由洹上村园林公司将款项支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原则上金管家物业公司应当向洹上村园林公司开票)。 洹上村园林公司辩称,其并未收到工程款,没有开票义务。2、谁收到款项谁开具发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金管家物业公司辩称,本案应由洹上村园林公司开具发票。理由:1、本案三方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合同中第二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中,三方约定项目完工经审计单位审计后,洹上村园林公司应出具与审计金额一致的等额正规发票,开票的主体是洹上村园林公司。2、根据洹上村园林公司向我方出具的***中明确约定支付给我公司的工程款、各种规费和税金由洹上村园林公司留取,故(2021)豫08民终45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审计报告中洹上村未施工项目核减完各项规费和税费后由洹上村园林公司享有后将剩余工程款由上诉人转付给我公司,开具建设工程增值税发票的税金留给了洹上村园林公司,也应由其开具与审计报告中等额的增值税发票。3、我公司在收到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款后,依据税法根据经营范围只能开具1%的物业管理费增值税发票,而无权开具9%的建设工程发票。且根据三方协议及上述451号判决书,涉及金额354700.64元的税金已经留给洹上村园林公司,依法应由其给上诉人开具发票。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洹上村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立即支付工程质保金475878.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金管家物业公司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洹上村园林公司、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向金管家物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54700.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432.29元;2、反诉费用由洹上村园林公司、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系央企中国电建集团下属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中央企业及原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水供暖及物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在焦作市“电建西院”需进行相应的维修改造,所需的工程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予以部分补助。为实施“电建西院”相应维修改造工程,2016年10月,金管家物业公司(系“电建西院”的物业管理方)作为甲方,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作为乙方,洹上村园林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家属区维修改造工程(西院)合同书》一份,约定:工程由丙方进行施工,改造资金由乙方统一对丙方支付,甲方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范对维修改造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工程改造中甲方有施工管理、验收的义务。在该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中约定:工期要求为2018年11月18日之前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在工程移交甲方后,因丙方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丙方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丙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为24个月。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装修工程为2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4)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5年;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内,除甲方或使用权人故意造成损坏外,其他方面的质量问题,丙方应无条件免费维修,如丙方不维修或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甲方可重新选择施工单位维修,产生的费用直接从10%质保金中扣除。合同价款为固定单价(含10%税),暂定总价为4955204.72元,甲方负责施工管理,设计变更、合同清单工程量超出合同价部分,据实结算(税金如果国家针对“三供一业”税率有规定,再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做调整)。付款方式为每次付款,丙方按照合同约定递交书面付款申请,经甲方签字**,交乙方审核后,丙方出具与合同名称一致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并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可按照付款申请进度进行支付。1、施工开始后拨付合同价款的20%;2、施工过半拨付合同价款的20%;3、工程竣工拨付合同价款的20%;4、剩余30%工程款按工程审计结果拨付,留质保金10%,保修期满后,工程质量如无明显缺陷,质保金无息如数退还。在该合同第二条工程价款及结算中,三方约定:丙方对于甲方的要求误解或对现场缺乏必要的了解的任何风险,其责任自负,不得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项目完工经审计单位审计后,丙方出具与审计金额一致的等额正规发票。该合同还约定了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赔偿责任,合同的中止及争议解决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洹上村园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2019年5月9日,涉案工程经建设单位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委托监管单位金管家物业公司、设计单位焦作市建设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万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建单位洹上村园林公司共同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合格。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洹上村园林公司支付了工程暂定价款的60%,即2973122.82元。因就下余40%的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洹上村园林公司、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金管家物业公司发生争议,洹上村园林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金管家物业公司支付工程款17856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院将该案立为(2020)豫0802民初3999号民事案件,并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豫080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27636.48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427636.48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立为(2021)豫08民终451号民事案件。在该案二审过程中,金管家物业公司提交了两份新证据:1.2019年1月16日洹上村园林公司向金管家物业公司出具的《***》,以证明洹上村园林公司未全部完成工程,承诺在完成决算审计后将包括防水层拆除、垃圾外运,垃圾桶、灭火器等未施工项目费用转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2.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洹上村园林公司未施工项目及费用核对表各一份,以证明工程已经完成工程审计,洹上村园林公司未施工费用按照工程决算总价扣除各项规费及税金,余款483313.47元应当支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二审查明案件事实与该院一审判决查明案件事实相同,并另查明,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洹上村园林公司向金管家物业公司出具《***》,载明该公司没有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承诺将相应的未施工项目的合计354700.64元的工程款转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用于小区后期物业维修、绿化、美化、亮化等。而就相应洹上村园林公司未施工项目的费用金额,在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委托所作的结算《审核报告》当中,扣除各项费用税金后综合核算为362074.25元。且诉讼过程中,洹上村园林公司称全部施工项目已经完成并移交,金管家物业公司称该公司为上述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认为上述项目款项应支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对此,虽然合同约定工程余款按审计结果拨付,但是,工程早已于2019年5月9日经过竣工验收,一直到本案二审期间,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仍未向洹上村园林公司告知审计结果,还以工程未经审计为由主张他有权不支付工程款,明显损害了施工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利益失衡,对其主张不能支持。原审基于本案的具体特殊情况,相关处理并无不当。施工人、收款人开具发票在合同没有特殊、专门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应认定为附随义务,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以洹上村园林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抗辩有权不支付工程款不能成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本案当中,当事人也明确约定了缺陷责任期,载明为24个月。由此可知,质量保证金是和缺陷责任期相对应的,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上诉主张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保修期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同时,质保金的退还并不影响业主行使要求施工人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的权利。第二,根据当事人在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认定洹上村园林公司未对防水层拆除、垃圾外运,果皮箱,灭火器等10个项目及材料进行施工。洹上村园林公司要求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金管家物业公司向其支付上述项目工程价款不能支持。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上诉主张洹上村园林公司没有完成《审核报告》中的所有工程量、部分工程款不应当向洹上村园林公司支付的意见成立,应予支持。《***》显示的单价、工程量与《审核报告》显示的内容大多数相同,洹上村园林公司不认可金管家物业公司二审提交的审核表等证据、认为不能扣减工程款,不能成立。洹上村园林公司在《***》中明确表示同意将上述项目相关费用转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其起诉金管家物业公司要求支付上述费用,亦有违诚信原则,与客观事实相悖。对于洹上村园林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委托所作《审核报告》的结算审核金额为362074.25元。鉴于洹上村园林公司以《审核报告》为依据主张本案工程价款,因此,对于洹上村园林公司未施工部分工程价款也应当依据《审核报告》认定,为362074.25元。对该部分价款,洹上村园林公司不应享有,而应依据《***》由金管家物业公司最终实际享有。但是,金管家物业公司和洹上村园林公司通过《***》共同认定的未完工部分工程价款金额为354700.64元,与《审核报告》核算的362074.25元存在7373.61元的差额,对此,因为《***》是该两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两公司内部之间对上述部分工程款的分配应当依据《***》来认定,差额7373.61元应当由洹上村园林公司享有,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向洹上村园林公司支付。金管家物业公司最终只应享有354700.64元,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也表示愿意按照《***》支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基于实质性化解纠纷,可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在案外将该部分工程价款354700.64元自行、直接向金管家物业公司支付。另外,金管家物业公司称东围墙拆除和新建价款121239.22元(8672.53+112566.69)也应归他所有。对此,两公司的《***》并无显示,金管家物业公司仅依据在协议签订和未进行施工之前洹上村园林公司向其出具的、愿意将安防、绿化、东围墙工程交由业主自行安排施工的《***》,认为东围墙拆除和新建价款应归他所有的意见证据和理由均不充分,不能采信。本案依据《审核报告》能够认定工程价款合计4758788.25元,当事人认可已付2973122.82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留质保金10%即475878.83元,减去洹上村园林公司未施工部分价款362074.25元,另外洹上村园林公司对未施工部分362074.25元中的7373.61元有权主张,从而,计算得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应向洹上村园林公司支付工程价款955085.96元(4758788.25元-2973122.82元-475878.83元-362074.25元+7373.61元)。对工程欠款,根据法律规定,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应当支付利息,原审的判决认定并无错误。故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豫08民终45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二、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55085.96元,并支付利息(以955085.96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4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2021年5月9日,即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24个月质保期期满后,因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未向洹上村园林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故形成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洹上村园林公司与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金管家物业公司就涉案工程所签订的《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家属区维修改造工程(西院)合同书》,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关于洹上村园林公司提出的要求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向其支付质保金475878.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抗辩称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洹上村园林公司应当在承担了保修责任,明确了相应修理费用数额,并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后,该公司才应当支付剩余质保金,对于洹上村园林公司的付款请求,该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对于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的该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首先,在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对“质保金”的含义进行明确说明和特别约定。而在工程实务中,“质保金”一般是指“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质量保修金”,实务中往往将二者混同,且大多数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称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指的就是“质量保修金”。在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就是将工程质量保证金概念当做质量保修金概念来使用的。就返还期限来说,严格意义上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于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返还或者清算;而就“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或支付期限,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五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从上述规定以及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有关“质保金”约定的内容和履行情况上来看,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指的就是“质量保修金”,且已明确约定质保期(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而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5月9日经“五大主体”竣工验收合格,故涉案工程的质保期已于2021年5月9日期满,相应质保金的支付期限已到期。故洹上村园林公司要求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向其支付质保金475878.83元(根据相应生效判决的认定,涉案工程价款为4758788.25元,质保金为工程价款的10%,即475878.83元)的诉讼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同时,按照上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质保期满后,对于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返还质保金的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申请的14日内会同承包人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也就是说,对于工程质保期满后承包人提出返还或者支付质保金申请的,发包人应在至迟28日内支付,如仍未支付的,应当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本案中,实际在涉案工程质保期到期之前,洹上村园林公司已经提起了要求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的诉讼,应视为其已经提出了要求支付质保金的申请,在2021年5月9日涉案工程两年质保期满的情况下,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应自2021年6月6日起,按照2021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故洹上村园林公司要求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支付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其次,对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首先应由承包人按照相应质保期承诺履行维修义务,在承包人拒不履行维修义务或者其自身能力不能达到维修要求等情况下,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维修,并有权就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在质保金内予以扣除或者要求承包人予以承担。本案中,从金管家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工程确实存在漏水问题需要维修,而就相应会产生的维修费用,目前尚未实际发生和确定。实际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向洹上村园林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与要求洹上村园林公司承担维修义务之间,并不存在相互阻碍的问题。对此,生效的(2021)豫08民终451号民事判决已经进行了释明,即“质保金的退还并不影响业主行使要求施工人按照约定履行维修义务的权利”,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可以在委托他人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相应维修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向洹上村园林公司进行主张。综上,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洹上村园林公司要求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支付质保金475878.83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该院予以支持。关于金管家物业公司要求洹上村园林公司、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354700.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主张。该354700.64元工程款的金额已经生效的(2021)豫08民终451号民事判决所认定,且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纠纷的实质性化解,(2021)豫08民终451号民事判决载明“可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在案外将该部分工程价款354700.64元自行、直接向金管家物业公司支付”,故相应的付款主体应为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金管家物业公司要求洹上村园林公司亦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关于该354700.64元工程款的付款时间,也即逾期付款利息的起付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涉案2019年1月16日洹上村园林公司向金管家物业公司出具的《***》,系两家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其中洹上村园林公司承诺的在涉案工程完成工程决算审计后,将为施工项目的相关费用转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的承诺,不仅付款时间不明确,且相关承诺也不能约束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而相应354700.64元工程款可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向金管家物业公司直接支付,系生效的(2021)豫08民终45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同时,相应付款主张系请求权,金管家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提起本案反诉前,向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主张过付款。故该354700.64元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金管家物业提起本案反诉的2021年10月19日,计息标准为2021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另,金管家物业公司虽被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追加为本诉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但其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且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地位相当于原告,且对其诉讼请求在本案中进行处理,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和减轻当事人诉累,故其诉讼请求可以作为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洹上村园林公司提出的对于金管家物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与本案本诉合并审理,金管家物业公司应当另行起诉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至于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提出的就354700.64元工程款开具发票的问题,其可向实际收款人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洹上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75878.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75878.8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2021年6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焦作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4700.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354700.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2021年10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三、驳回第三人焦作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64元,保全费2929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471元,由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10元,由第三人焦作市金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1元。 二审中,除原审证据外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与洹上村园林公司、金管家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将涉案工程交由洹上村园林公司进行施工,洹上村园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应向洹上村园林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返还质保金。金管家物业公司在另案中主张其对洹上村园林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施工,洹上村园林公司向金管家物业公司负有支付工程款354700.64元的义务,因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提出愿意将该部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金管家物业公司,该案生效判决基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考量,认定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可将354700.64元工程款自行、直接向金管家物业公司支付。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由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向金管家物业公司支付工程款354700.64元及利息均无异议。中国电建河南工程公司上诉主张的开具发票问题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请求,故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21元,由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