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财保141号
申请人:中能一建(湖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J地块第s幢B1**15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长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A座22层09室。
法定代表人:**新。
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8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能一建(湖北)工程有限公司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427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4)。2021年11月10日,***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在申请人中能一建(湖北)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院要求明确财产线索、提供担保材料后,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能一建(湖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武汉中南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3843××××8362);
二、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光大银行武汉中南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756××××7149)。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限额350427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能一建(湖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