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与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525民初1645号原告: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经北四路126号3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5250933L。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A座22层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375014839。法定代表人:刘剑彤,职务:董事长。被告:**,男,1973年7月29日生,现住湖北省大冶市**八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郑州森鼎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