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2070号
原告:**敢,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巴山夜雨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号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刘剑彤,总经理。
原告**敢与被告湖北巴山夜雨大酒店有限公司、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敢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敢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