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敢与湖北巴山夜雨大酒店有限公司、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2070号 原告:**敢,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巴山夜雨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号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座**层**室 法定代表人:刘剑彤,总经理。 原告**敢与被告湖北巴山夜雨大酒店有限公司、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敢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敢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