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06民初2318号 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华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剑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