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科水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9216号 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A座22层09室。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7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中科水生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