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翠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翠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瑞福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775号
原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南岐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5454168-X。
法定代表人:梁石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洪雁、廖秀文,均系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瑞福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濠涌村华南现代中医药城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杨晓黎。
原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瑞福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6元,减半收取3183元,诉讼保全费2209元,合计539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浚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