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5058号
原告: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00793292110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1栋4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02038F。
负责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南方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
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8元,由原告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骆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詹 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