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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321执5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 申请执行人:***,女,193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随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湖北省随县。 被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县**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329211-0。 负责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邮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78上的存款1000元。现因被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询、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78上的存款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 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