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兴建工湖北有限公司

某某与随县某某中心学校、随州市曾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1321民初496号 原告:***,男,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县。 被告:随县***中心学校。住所地:随县交通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发,校长。 被告: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北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随县***中心学校、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8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民一终字第00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发回随县人民法院重审。2017年3月17日,本院在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时,双方当事人自动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完毕。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熊 清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