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曾执字第285号
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曾都区草店镇人民政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州市曾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都区草店镇人民政府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08)**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