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民初1498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関秀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兴宫房地产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龚文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兴宫房地产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8.00元,减半收取5,094.0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于 丹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广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