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81执保298号
申请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3326949X
法定代表人:何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兴宫房地产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0178774X4
法定代表人:龚文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兴宫房地产建筑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辽1481民初356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据(2019)辽1481民初35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1月21日受理该执行保全案,现已对被申请人在盛京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民初356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晓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