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705民初1737号
原告:铜陵市园林建设管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91340700151112392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飞,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园林建设管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