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福领天然气有限公司

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平阳县福领天然气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26财保356号
申请人: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万全镇榆南村。
法定代表人:杨俊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纬国,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阳县福领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滨江大道1666号。
法定代表人:蔡福领,总经理。
申请人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平阳县福领天然气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平阳县福领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415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平阳县福领天然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4150元。
案件申请费4190.75元,由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平阳黑土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当事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陈上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黄慧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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