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福领天然气有限公司

郑璟瑷、**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民初5013号 原告:郑璟瑗,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车站大道富邦豪庭。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平阳县福领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滨江大道16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柳浪街59-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璟瑗与被告**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平阳分公司)、平阳县福领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领公司)、温州众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9日、12月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郑璟瑗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领公司、众达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郑璟瑗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众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璟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为原告名下位于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江城里1号楼2001室的房屋开通天然气;2.若无法完成第一项诉请,则判令三被告重新为原告所在房屋重新安装天然气管道并开通天然气,同时共同赔偿原告为拆除预埋的天然气管道所支出的费用57154元;3.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租金损失(租金损失自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涉案房屋天然气开通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郑璟瑗系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江城里1号楼2001室业主,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系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福领公司系一家涉及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的企业,被告众达公司系一家涉及燃气设备的研发、销售、安装、维护的企业。原告在为其房屋进行装修时,在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的指示下,由被告福领公司、被告众达公司施工完成上述房屋的预埋天然气管道的工作,房屋装修完毕后,被告福领公司及被告众达公司并未为原告开通家用热水器的天然气,导致该房屋至今无法正常使用。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进行沟通,并于2022年8月15日向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发函未果,请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称“原告在为其房屋进行装修时,在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的指示下……”不是事实,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只是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义务,告知原告由被告福领公司提供天然气开通服务。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十六条第4款约定,因物业使用人或第三者之故意、过失所致的损害,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其他物业服务规定所致的损害,物业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案是原告与被告福领公司因通气所导致的纠纷,与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无关,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就只是提供了福领公司的联系方式给原告,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厨房的燃气管道是可以开通的,不能开通的是淋浴房,因为燃气预埋管道通过了榻榻米的密闭空间,被告福领公司认为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没有给予开通淋浴房的天然气。 被告福领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其诉求于法无据。首先,原告称“原告在为其房屋进行装修时,在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的指示下,由被告福领公司、众达公司施工完成上述房屋的预埋天然气管道工作,房屋装修完毕后,被告福领公司及被告众达公司并未为原告开通家用热水器的天然气,导致该房屋至今无法正常使用。”其实际情况是:原告原计划将燃气热水器装至厨房外里面,但该计划遭到**物业平阳分公司的反对,于是原告将燃气热水器安装位置变更为设备阳台。被告福领公司进行上门勘察时处于安全考虑,与原告就设备阳台与厨房之间房间的功能进行确认。依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依据《天然气室内管道安装规范》第三条规定,“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原告当时指派装修公司进行对接,装修公司明确表示设备阳台与厨房之间的房间为餐厅。因此,被告福领公司在确认燃气引入管未穿过卧室的情况下,完成了天然气管道预埋。但原告在天然气管道预埋完毕后,私下将餐厅改造为卧室(已安装榻榻米,功能发生彻底改变),导致其不符合《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及《天然气室内管道安装规范》的规定,因此被告福领公司未为原告开通天然气,并要求其进行整改。综上,被告福领公司的所有行为均符合相关规定,且以确保原告安全为前提,原告所遭受损失并非由被告导致,其所提诉请缺乏理据,应予驳回。 被告众达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其诉求于法无据。原告起诉称“原告在为其房屋进行装修时,在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的指示下,由被告福领公司、众达公司施工完成上述房屋的预埋天然气管道工作,房屋装修完毕后,被告福领公司及被告众达公司并未为原告开通家用热水器的天然气,导致该房屋至今无法正常使用”。但被告众达公司在本案中仅涉及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销售相关事宜,不涉及原告房屋装修及天然气开通等环节。因此,原告所提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郑璟瑗系平阳县鳌江镇江城里1号楼2001室业主,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系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福领公司系一家涉及管道燃气建设及经营的企业,被告众达公司系一家涉及燃气设备的研发、销售、安装、维护的企业。原告应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将热水器室外机放置在设备阳台,在对其房屋装修时,被告福领公司将燃气管道预埋在原告已预留的塑料管中。后原告要求被告福领公司开通热水器天然气,被告福领公司经对房屋查勘后发现燃气管道通过了一间卧室,认为存在安全隐患,遂不予开通。 诉讼中,被告福领公司认为目前解决方案为可将燃气热水器室外机移至厨房外立面,再由燃气管道直接从厨房接到外机上。原告认为将热水器室外机移至厨房外立面存在安全隐患,不同意移机,并要求按现状开通天然气,并赔偿经济损失。 2022年12月15日,经本院现场勘查,涉案燃气热水器室外机仍安装在设备阳台上,原告正在安装电热水器,打算放弃使用燃气热水器。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原告身份证、被告工商信息、房产证、《物业服务合同》、收款凭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设计图等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缺乏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清单,系装修公司开具的清单,还未实际产生,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现场录音,被告福领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录音是被告福领公司为解决涉案房屋天然气问题再次现场核查并与原告协商解决方案的过程,在录音内容中被告福领公司人员对其管道的通行陈述的是“塑料管由装修公司预埋,被告福领公司是在预埋的塑料管中将天然气管道通进去”,录音整个过程内容不足以证实被告福领公司存在原告所诉的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明目的;原告提交的与装修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待证事实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使用燃气管道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严禁在卧室安装燃气管道设施和使用燃气,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使用燃气。”本案中,被告福领公司经对房屋查勘后发现燃气管道通过了卧室,遂拒绝开通该段燃气,其行为符合燃气企业所履行的义务。现原告在未对其装修现状进行更改,且在被告福领公司提出合理的整改方案时仍予以拒绝的情况下,要求被告福领公司进行通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三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在原告装修之初,作为物业提供人,要求业主按装修规范将热水器室外机安装在已设置的设备阳台,其并不违反物业提供人应尽的物业服务义务。故原告以被告**物业平阳分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存在过错为由要求赔偿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而被告福领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只是将燃气管道通过原告已预埋好的塑料管中,该塑料管的设置并非福领公司的行为。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预埋的塑料管是由福领公司授意,且在发生因故不能通气后,原告完全可以选择按照福领公司的要求进行整改,该整改操作亦简单,然原告并未选择整改,故对其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璟瑗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郑璟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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