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达晨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长远利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长远利达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3-2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商)申字第01006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长远利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69号院2号楼44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兴富,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15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光达晨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纪振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北京长远利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光达晨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远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现有新证据三份送货单可以推翻原审判决,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给付货款861456.1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北京光达晨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长远公司提供的三份送货单尚不能推翻原审判决。长远公司提出的申诉理由,二审判决书中已详加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是正确的,长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长远利达电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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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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