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3财保9号
申请人: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652.5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望江东路分理处,账号:×××33)。申请人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8652.55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望江东路分理处,账号:×××33),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663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华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黎 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