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材(合肥)钢构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锐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711民初1016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锐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3409号经典华城3幢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P05CC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873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锐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煌公司)、被告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锐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原告人身损害,立即赔偿原告534683.0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中亚公司系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堆棚屋面更换等工程的承包人,中亚公司又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被告锐煌公司施工。2019年2月24日,原告等人受聘在工程作业区砍伐障碍树木,后听从施工现场人员的指示到指定区域砍伐。但在原告扛运木料时,堆棚屋面落下的一张彩钢瓦砸中木料,致木料压伤原告。原告因伤被送医救治,但被告仅支付了11400元(含医疗费用11100元和生活费300元),未支付其余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事故发生后,被告恶语相向,认为原告对其讹诈,要求原告立即出院,原告无奈只得垫付医疗费治疗,但出院后被告也不予任何赔偿。 被告锐煌公司辩称:本案原告未明确彩钢瓦坠落系被告施工导致,更没有举证证明,事实上据了***瓦是被当日的大风吹落,原告安全意识淡漠,擅自闯入被告事先设置好的警戒区,不听劝阻及时撤离导致其自身受伤,被告对原告受伤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直接侵权行为。本案应认定为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既非涉案工程和坠落彩钢瓦的所有人,也非实际使用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对发生彩钢瓦坠落的建筑物已经接管或者进行过施工,事发时处于未施工状态,也就不存在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及业主、监理等有关部门管理、监督、检查,被告不是本案管理人。原告自身对损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50%的责任。原告诉请部分无事实依据,部分标准过高,因为原告此次外伤参与度仅为次要因素。 被告中亚公司辩称:中亚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并不适格,无须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中亚公司已将该案涉工程劳务合法分包给锐煌公司,中亚公司已经将案涉工程的拆除安装等具体施工和管理义务交于锐煌公司,中亚公司并非该堆棚的管理人、所有人、使用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系因其私自进入警戒线内造成,其自身负有明显过错。根据***定意见书,原告的伤情与其自身存在极大关联,其自身因素对本次七级伤残的伤情占据主要因素。另外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不合理之处应予核减。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3日,被告中亚公司与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签订《铜陵海螺原料堆棚、堆棚屋面更换等工程钢网架安装施工合同》,由被告中亚公司承包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堆棚屋面更换等工程。2018年11月6日,被告中亚公司与被告锐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锐煌公司施工。2019年2月24日,该工程开工,被告锐煌公司人员在施工现场布置了警戒线。原告***在邻居村民招呼下同其他几人一起进入工程作业区砍伐妨碍施工的障碍树木,砍伐的树木原告等人可以自行处理卖钱。当日约8时30分,原告在扛运木料过程中时,堆棚屋面落下一张彩钢瓦砸中木料,导致该木料压伤原告。后原告因伤被送医救治,共花去医疗费74163.41元,被告锐煌公司仅支付了医疗费用等114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南京东南***定中心重新对原告的伤情等进行***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左上肢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建议本次外伤参与度以次要因素为宜)。2、建议被鉴定人***的误工期限共计21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被告中亚公司及安徽铜陵海螺水泥有限公司,后因无法确定雇主,遂撤诉。2020年8月14日原告又以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两被告。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本院核定为:1、医药费74163.4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9天×30元|天=1170元;3、营养费90天×30元|天=2700元;4、护理费90天×135.5元|天=12195元;5、误工费210天×128.5元|天=26985元;6、残疾赔偿金37540元|年×17年×40%=255272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8、交通费39天×20元|天=780元;9、鉴定费用9700元(其中被告锐煌公司支付6700元)。合计402965.41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门诊及住院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南京东南***定中心出具的《***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铜陵海螺原料堆棚、堆棚屋面更换等工程钢网架安装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现场照片、铜陵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的《关于中亚钢构在铜陵海螺施工与第三方作业人员产生纠纷的情况》、《情况说明》、2020年3月13日的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等在案为凭,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锐煌公司分包了铜陵海螺原料堆棚、堆棚屋面更换等工程钢网架工程,是该工程实际施工、管理人,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对工程现场安全负有全部责任。锐煌公司对原告等人进场砍伐树木未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致原告在现场被彩钢瓦砸中受伤,被告锐煌公司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等为自身经济利益进入危险区域砍伐树木,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作为受害人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酌定被告锐煌公司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另外4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中亚公司将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锐煌公司,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中亚公司对被告锐煌公司分包工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虽然原告***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安全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的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两被告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中关于“本次外伤参与度以次要因素为宜”为由,主张减少原告赔偿款、残疾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原告关于后期治疗费的主张,因该事实尚未发生,待实际治疗费用产生后,可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锐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3679元(402965.41元×60%-已支付18100元); 二、被告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3元,减半收取1481.5元,原告***负担772.5元,被告锐煌公司负709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维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代)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等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