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民初66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8年8月4日出生,
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城市宣州区水东镇南阳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城市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合肥铭锋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合肥铭锋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皖1802民初6697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合肥铭锋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旁)的工程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2020年9月23日,***以被申请人按调解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合肥铭锋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中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城海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旁)的工程款1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蓓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