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旌执字第7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康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百佳庭院******附**。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8月22日。
被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20日。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1日。
四川康艺电子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旌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38183元,权利人至2015年5月15日未受偿金额3818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旌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