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0815号
申请人: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418号。
法定代表人:贺峥嵘,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3栋220号。
法定代表人:喻菊红。
申请人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2528.2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中建芙蓉工社4栋1241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名下位于长沙市中建芙蓉工社4栋1241号房产(权证号:湘(2017)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209775号,建筑面积62.88平方米)的产权交易手续;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2528.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