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437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峥嵘,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418号。
法定代表人贺峥嵘。
原告孙位福诉被告贺峥嵘、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19年5月24日向我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峥嵘、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贺峥嵘、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贺峥嵘、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志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任青